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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支持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支持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
(广府发〔2008〕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支持和帮助全市地震灾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促进经济社会的恢复和发展。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的基础上,现结合我市抗震救灾工作实际,制定贯彻意见如下。
  一、财政支持政策措施
  1、统筹安排多渠道资金。市、县区财政要通过整合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压缩公用经费、预算外资金和各类捐赠资金,建立我市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与国家和省等各级各类支持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统筹安排,统一调度,用于恢复重建。
  2、统筹安排多渠道投资项目。整合国家、省、市级各部门基本建设投资,调整市、县区基本建设投资结构,按照灾后重建规划,支持重大项目建设,优先启动应急项目,先期安排与灾区群众生活、生产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对口支援和社会捐赠资金,优先用于改善民生、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对县乡农村公路恢复重建、受损水库除险加固所需投资,采取项目投资补助方式予以支持。
  3、支持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家可归的农户重建永久性住房。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5.12”汶川地震灾后农房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电〔2008〕96号)执行,对一般农户以2008年5月11日户口为准,1-3人的家庭补助16000元,4-5人的家庭补助19000元,6人以上的家庭补助22000元;对建卡绝对贫困户和低保户一律以2008年5月11日的档案记载为准,1-3人的家庭补助20000元,4-5人的家庭补助23000元,6人以上的家庭补助26000元。对于需要维修加固的农房,依照《四川省“5?12”汶川地震损坏农房维修加固工作方案》和《四川省农村房屋地震破坏程度判别技术导则》,可分为“轻微损坏”、“中等破坏”、“严重破坏”3个档次,每户补助标准分别确定为1000元-2000元;2000元-4000元;4000元-5000元。维修加固补助资金按照“公布等级标准、灾民申请、群众评议、村组公示、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补助资金来源由省财政厅拨付,2008年底前确保全面完成损坏农房的维修加固任务。补助范围是经维修加固后能够安全居住的农房住房(不包括城镇居民)。因灾倒塌或严重损毁房无法居住且已享受重建永久性住房政府补助政策的农户,不能重复享受维修加固的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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