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目资本金使用的时间、数额、条件
(四)有关确保项目资本金安全的内容和责任
(五)其它必备条款
项目验收合格,项目资本金使用完毕后,项目资本金监管协议相应解除。
十三、分阶段使用项目资本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资本金根据项目总体形象进度确定阶段使用比例,工程的基础部分和主体形象是否达到验收标准,以市质监站出具的工程进度证明验收为依据,不论任何结构形式和层数,在项目基础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可使用项目资本金实际存入数额的40%。
(二)主体结构高度完成二分之一时,由该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出具形象进度证明,综合开发处委派相关工作人员现场核验属实后,可使用35%,主体结构封顶并经市质监站验收合格出具证明手续后可使用20%。
(三)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且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项目建设内容全部达到规划要求,并交付使用半年后,未发现有任何遗留问题,剩余5%项目资本金连同资本金存储利息全部返还房地产开发企业。
十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被监管的项目资本金,必须持该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项目建设形象进度证明向市建设局提出使用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建设局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为其出具项目资本金返还通知书。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持项目资本金返还通知书到指定承办银行办理项目资本金返还手续。具体办理程序(见附件二)。
十五、指定承办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拨付项目资本金,必须按以下要求进行核验。
(一)核验市建设局出具的项目资本金返还通知书。
(二)是否符合项目资本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有关规定。
项目资本金只能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不得挪作它用,也不得擅自抽回。
十六、房地产开发项目因故终止建设的,市建设局可根据其实际情况酌情考虑其项目资本金能否提前使用,以做好该项目的善后处理事宜。
十七、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让人须达到《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相关转让条件,受让人必须具备该项目资本金应留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