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发展畜产品加工业。着眼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大力发展畜产品精深加工,构建综合利用、梯级增值的产业格局。整合项目和资金,扶持发展一批起点高、规模大、效益好、带动力和核心竞争力强的龙头企业,打造大型企业集团和知名品牌。培育高成长型的畜产品加工企业,重点引进和新建猪牛羊肉、乳制品等精深加工企业,迅速增加畜产品加工总量,大力优化畜产品加工业布局和产品结构。根据畜产品屠宰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畜产品加工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畜产品加工企业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加工技术水平。各级财政应加大对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的贴息力度,工业和农业结构调整资金应向畜产品加工业倾斜。
(四)全面推进标准化生产。要加快制定或修订以生猪为主的优势畜产品、出口畜产品和特色畜产品质量标准,健全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体系,推进动物标识及溯源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出口受控养殖基地,引导畜产品加工企业按照进口国要求组织标准化生产。各级政府要加大国家标准化养殖小区项目资金配套力度,并保证标准化生产示范县区建设启动资金。
(五)加快发展畜牧产业化经营。积极发展畜牧产业化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大力推广“龙头企业十畜牧专业合作组织十养殖场(户)”、龙头企业“托养”、“寄养”等产业化组织形式,建立龙头企业与养殖基地紧密联结、互利双赢的运行机制。对农民组织兴办的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县区政府要给予政策、法律、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扶持,充分发挥其行业管理、行业自律、维权保障、开拓市场的积极作用。经登记注册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直接从事畜禽养殖,其销售符合国家规定的自产畜禽产品以及兴办畜产品加工企业,根据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条例》、川府发〔2008〕15号、广委〔2008〕28号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建立健全畜牧业灾后恢复发展保障体系
(一)推进畜禽良种工程。按照重建规划,尽快恢复各县区大型良种猪场,完善种畜禽性能测定和良种登记制度,修复重建被损毁原种场、扩繁场基础设施,重建、新建一批高起点、规模大的畜禽原种场和扩繁场,完善以县、乡为主的人工授精改良网络,鼓励围绕生产基地就近建设村级自繁自育商品仔畜养殖场。继续深入实施“母猪工程”,夯实我市良繁体系基础。
(二)推广优质饲草饲料。积极探索饲料加工企业与畜产品加工企业、养殖基地产销合作途径,大力发展饲料工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工业饲料使用率。建立优质饲料原料基地,推行粮一经一饲三元种植结构,重点发展青贮、青饲等专用玉米,提高青贮饲料和氨化秸秆利用率。养殖场(户)购置大型青贮和牧草收割机械享受农机补贴的政策,继续落实饲料加工企业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各级政府要将饲料加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纳入工业结构调整的总体项目规划予以支持,并采取以奖代补等形式,鼓励农户利用荒山荒坡种草养畜,鼓励养殖场建立大型青贮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