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清理自查自纠阶段。自2008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此阶段主要完成三项工作:
1、对2008年供应的建设用地进行全面清理。各地要按照豫监发〔2007〕19号文规定的清理内容,对2008年供应的建设用地逐宗进行清理,重点对出让规划条件的管理、协议出让土地公示制度、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操作规范、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以及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库、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自查清理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纠正,并由国土资源部门填报监发〔2008〕6号文附件1,监察机关填报监发〔2008〕6号文附件3,财政部门填报监发〔2008〕6号文附件4。
2、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各地要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土地管理、招商引资、优化投资和经济发展环境等方面的地方性文件中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清理。对于清理出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谁发布谁纠正”的原则,提请或督促原发布机构予以纠正。属主要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文件,应予废止;属部分条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应予修订。各地要及时将文件清理结果上报省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3、对闲置土地处置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地要在完成《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文件部署的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和处置后,要继续加强对闲置土地有关处置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并纠正闲置土地处置不到位的问题。
(三)检查验收阶段。自2008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各地要组织力量对所属县(市、区)开展专项清理检查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届时,省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组织力量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并对各地开展专项清理检查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四)总结报告阶段。自2009年1月1日至1月20日。专项清理检查工作结束后,各省辖市监察、国土资源、财政、规划(建设)、审计部门要认真总结本地工作情况,推广有效做法和经验,规范完善制度,共同起草工作情况报告。各省辖市专项清理检查工作情况报告和有关报表,务于2009年1月20日前分别报送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建设厅、审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