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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及办法的通知

  四、业户按照地税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缴纳个人所得税期间,采取隐瞒营业额(或销售额)等手段偷税,或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个人所得税的,地税机关可以按照《核定征收率表》中规定的高档征收率核定其应纳税。
  五、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定期定额定率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九月三日

  附件: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定期定额定率表

序号

行 业

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定率

征收方式

月营业额(或销售额)

核定征收率(%)

核定

征收率(%)

1

制造业、交通运输(不含出租车)

不超过5000元

0

----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

1.5-2

超过10000元至20000元

2-3

超过20000元

3-4

2

批发和零售业

不超过5000元

0

----

超过5000元至15000元

1.5-2

超过15000元至25000元

2-3

超过25000元

3-4

3

餐饮业

不超过5000元

0

----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

1.5-2.5

超过20000元至30000元

2.5-3.5

超过30000元

3.5-4.5

4

建筑业

----

----

2.5-5

5

娱乐业

----

 

3-7

6

采矿业

----

----

3-10

7

独资合伙性质律师事务所经营业务

按吉地税发[2005]12号、吉地税函[2007]126号文件执行

8

个人无证无固定场所经营业务

----

----

2-3

9

其它行业

----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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