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资质证书》设甲、乙、丙三级。
持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接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任务。
持乙级证书的单位,可承接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任务。
持丙级证书的单位,可承接小型以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第七条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应当根据水利部发布的《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保监[2005]22号),或结合编制工作量确定。该项费用纳入项目前期费用。
第三章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第八条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单位应当将审批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书和授权委托书等格式文本及填写说明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九条 受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的条件:
(1)申请事项依法需要取得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2)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3)申请人没有依法不得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范文本格式。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严格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中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且征占地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五十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十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以及河北省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河北省水利厅审批。
石家庄市以及平原县(市、区)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石家庄市水利局审批。
县(市、区)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所在地县级水利局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跨地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审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
第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或者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但是,技术评审时间除外。对于特殊性质或者特大型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审查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