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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水利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家庄市水利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水〔2007〕158号)


各县(市)水务局、矿区农牧局:
  现将《石家庄市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上级有关规定参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及建议,请及时函告市局水保处。
  (石水[2007]67号自始无效)

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石家庄市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和管理,根据《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4号)、《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管理权限的意见》(冀政[200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水土保持方案申报

  第一条 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凡涉及征占土地、扰动地表,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二条 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等其它有关手续。
  第三条 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第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各一式三份,以及其它有关材料一份(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和占压水土保持设施确认函、水土保持监理与监测承诺书、主管行业预审意见、主体工程可研报告等)

第二章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第五条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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