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的开具办法,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关规定执行,不实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面开具和送达完税证明的对象限于纳入全员全额扣缴管理系统实行明细申报的纳税人。
第四条 完税证明一般在每一纳税年度结束后的次年3月31日前,按照税款所属时期,由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苏州市邮政局集中开具、封装并送达纳税人。
苏州市邮政局应做好纳税人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主管地税机关在导出数据前,对于明细申报资料,要对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所得项目、所属月份、收入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和实缴金额等项目进行审核比对,及时纠正差错,确保完税证明开具的质量。
第六条 未纳入全员全额扣缴管理系统进行明细申报的纳税人,并确实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了税款,因工作等需要开具完税证明的,由扣缴义务人提供证明至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按规定开具。
第七条 纳税年度期间或集中开具期限内,纳税人因出国等情况,需要立即开具完税证明的,由纳税人本人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及相关资料,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在本局实际缴纳的税额为其开具。
第八条 纳税人应妥善保管完税证明,主管地税机关原则上对同一所属期内的税款不重复开具完税证明。
第九条 纳税人取得完税证明后,发现实际已被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金额与完税证明上的税款不一致的,应先向扣缴义务人反映,由扣缴义务人与主管地税机关联系核实,并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 纳税人因保管不善造成完税证明遗失,但又确实需要完税证明的,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出具完税情况证明的申请,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出具所属期完税情况的证明公函。对特殊情况下必须为纳税人提供完税证明的,经主管地税机关负责人审批,可以另行开具完税证明,但在完税证明备注栏应标明“×××税款所属时期完税证明以本证明为准,以前开具的证明作废”字样,并做好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 完税证明的样式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