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结合已掌控的情况,大力开展催报催缴工作。各地要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的个人与全员全额管理已纳入控管的人员进行比对,对已控管而未进行自行纳税申报的个人,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催报催缴。对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的处罚标准,按照苏地税四函〔2008〕18号《江苏省地税局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有关法律责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实施阶段(6月~7月)
稽查和征管部门相互配合,根据数据分析比对结果和各征管单位已掌控的情况,采取实地调查、纳税评估和专项检查等手段相结合,深入开展后续管理工作。
市区统一按下述方案实施:
(一)市区各税务分局对辖区内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情况,开展实地调查和纳税评估。其中,对机关事业单位,要结合日常代扣代缴情况,开展自行申报实地调查和宣传辅导;对未列入专项检查对象的和申报数与掌控情况明显不符的企业,选择20户企业开展重点纳税评估。在选择评估企业时,可对律师、会计师、导游、收藏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等重点行业、重点纳税人进行同行业、同类型、同职位的比对,查找未申报或申报不足的情况。
(二)征管实施,稽查配合,开展自行纳税申报专项检查工作。市区各税务分局结合《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8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以个人所得税重点行业为主,根据日常掌控情况,各安排10户开展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专项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偷逃税行为或主观故意明显的,移送稽查局开展税务稽查。专项检查重点为单位2007年度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质量和年所得12万元以上人员自行纳税申报情况。原则上申报人数与税务机关掌控数基本一致的单位不再进行专项检查,对被查单位已自行纳税申报的人员也不再实施检查。对违反税收规定,未在税务机关通知的申报期限内申报的个人,要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市、吴中、相城地税局应比照市区的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并同步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各单位实地调查、纳税评估和专项检查的情况统一报市局备案。
三、总结阶段(8月)
(一)各单位在扎实开展后续管理工作的基础上,要做好的后续管理的总结工作。统计实地调查、纳税评估和专项检查的有关数据,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查找后续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二)开展违法行为曝光行动。对自行纳税申报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视情况可选择部分典型案例,报办公室统一在有关媒体上实施曝光,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