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工商局关于落实“全民创业计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8]158号 2008年9月1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工商局《关于落实“全民创业计划”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关于落实“全民创业计划”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宁党发[2008]45号)和全区全民创业大会重要精神,着力加大政策扶持,大力推进“全民创业计划”,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制定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全民创业
(一)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凭本人身份证直接依法申请登记办理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凡允许外资经营的都要允许内资经营;凡允许本地企业经营的都要允许外地企业经营;凡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经营的服务行业和项目,都要允许其经营,要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大力发展服务业,促进国民经济优化产业结构;引导有技术特长的工程技术人员、科研院校专家学者、大中专毕业生、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机关分流人员以及改制后的原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下岗技术人员等参与全民创业。
(二)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努力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新格局。除了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外,其他行业和领域全面放开;除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群众身体健康、国家专营专控的行业及其商品,必须按照法定前置条件、程序办理行政审批外,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其他项目一律放开。
(三)放宽化肥、农膜准入条件,允许有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化肥、农膜的零售经营。
(四)对从事简单的修配、加工、修理的中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除可能产生较大污染或噪音,环保部门向登记机关明确提出需要提交有关环保手续外),不需提交相关环保手续即可办理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