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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交通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交通局一般国省干线收费公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收费公路改建、养护等工程的公路建设管理及招投标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工程建设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七条 市投资中心、市公路管理处应按照各自职责针对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重大事件制定应急预案,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事件发生时,收费公路企业法人(法人组织)须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应急处置,并在1小时之内逐级上报市交通局。
  第八条 市交通局对全市收费公路的收费、改建、养护等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九条 收费公路人员编制应执行省交通厅核定标准。
  第十条 新增设收费站的人员编制,应经市投资中心审核后,报市交通局备案。省管收费公路新增人员编制须经市交通局同意后上报省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收费站新招聘收费人员须进行岗前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通过市交通局申领《河北省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证》。
  第十二条 收费站管理人员的任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市投资中心报市交通局审批或备案。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十三条 新增设收费站收费标准的申请及对原收费标准的变更或调整,须报经市交通局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收费站负责具体收费业务及收费设施的日常管理。对安全生产、队伍建设、行风建设、廉政建设和形象建设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 收费站要充分发挥监控设施的作用,并确保监控设备运行正常。监控人员要正确操作监控设备,认真做好监控记录,监控录像要保留30天以上,遇有重大问题要长期保存。
  第十六条 收费站要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公示牌及收费站标牌,向社会公布审批机关、主管部门、收费标准、收费单位、收费期限、收费用途、监督电话等事宜。按照“一站两点”方式收费的站点要设同向一次收费标志。
  第十七条 收费站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收费岗位规范及相应的考核奖惩措施,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使收费管理纳入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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