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一级响应
发生重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时,在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启动本《预案》,落实农业部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应急处理措施。
4.1.2 二级响应
发生一般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时,启动市应急指挥部和本《预案》,并迅速报省应急指挥部,在省政府和市政府的领导下,召开省市两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联席会议,研究提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决策意见。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和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应急组织机构,落实省、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联系会议议定的决策意见,实施专家咨询组提出的应急处置措施。
4.2 应急处理措施
一旦发生转基因生物安全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强制封锁现场(试验点和研发实验室),销毁试验材料,进行全方位的环境监测,可采取物理控制、化学控制、环境控制和规模控制等多种措施。紧急情况下,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均可依照《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从事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的单位或个人,发现转基因生物扩散、残留并造成危害的,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消除,并及时将情况报所在地应急指挥部。
对于转基因生物试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的,立即封闭试验区域,对事故点的场所、废弃物、设施进行彻底消毒,对试验生物迅速销毁;组织专家查清原由;对周围一定距离范围内的植物、动物、土壤和水环境进行监控,直至解除封锁。对于人畜共患的转基因动物用微生物,应对事故涉及的当事人群进行强制隔离观察。对于研发检测试验室作类似处理。
对转基因生物造成人体中毒、过敏等伤害时,迅速组织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立即停止该种转基因生物的试验、生产、进口和销售。
对于同一种转基因生物,若市外发生重大安全问题,我市应采取应急措施,责令有关单位停止试验、生产、进口和销售。
4.3 应急结束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危险因素消除后,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咨询组对事发现场进行验收,出具验收和监测报告。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专家咨询组意见和应急工作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解除应急状态,并将突发事件处理工作总结分别报送省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同时抄送全市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