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1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的报告、组织、处理等工作,包括:
(1)提出并组织落实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2)指导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知识、技术的培训与演练;
(3)对突发事件组织调查和风险评估;
(4)对突发事件组织进行损失评估;
(5)对事件发生后的恢复重建提出解决方案。
2.4.2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依照《
食品卫生法》和《
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2.4.3 发展与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制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基础设施的建设计划。
2.4.4 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对应急处置资金预算进行审核,落实应由本级负担的应急工作资金。
2.4.5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的攻关研究。
2.4.6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环境安全检查。
2.4.7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
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入流通环节的转基因产品实施货物下架、查封、扣押和销毁处理。
2.5 应急联动机制
市应急指挥部和全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局际联系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在应急组织体系中的分工,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
市、县(市)区两级都要按要求建立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和相关组织机构,分级响应,协调联动。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与相邻市在应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方面的合作,信息共享,建立联合应对和互助机制。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
总体要求:对于每一个特定的转基因生物,其基因操作要求在相适应的安全级别实验室内进行;对于每一个特定的转基因生物在进行试验之前,报农业部审查,经过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安全评价合格后才能进入释放试验;每个安全评价申请,在申报书中都有特定的应急事故处理措施。对于已商业化的转基因生物,一旦出现重大事故,立即销毁所有产品,并对所应用区域进行封锁和监控。
3.1.1 研究、试验阶段的安全控制措施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的单位,在实验室研究、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四个不同阶段,要严格按照本预案附录8.3的规定,认真落实好各项安全控制措施。
3.1.2 进口、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