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来建筑安装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州地税函〔2008〕167号)
各市、吴中、相城地税局,市区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完善外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外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和苏州地税发〔2005〕142号、苏地税发〔2007〕71号文件有关精神,结合目前我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实际,现将外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有关征收问题暂明确如下:
一、各地应严格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7〕71号),加强外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管理。苏州大市范围(含苏州工业园区)之外登记注册的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外来建筑安装企业),来我市境内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按照苏州地税发〔2005〕142号文件的规定,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含苏州工业园区)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建筑安
装企业,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含苏州工业园区)异地施工项目自建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回机构所在地缴纳。
三、外来建筑安装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经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同意,其应扣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外来建筑安装企业已在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纳入主管税务机关项目管理范围。
2.建筑安装企业原则上应取得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国家一级以上施工资质证明;
3.在工程所在地按要求设置会计帐簿,能够准确、完整地核算该项目工程收入、成本、费用以及资金往来等情况,特别是个人收入发放情况;
4.能够正确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要求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管理,每月使用规范的扣缴管理软件明细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5.外来建筑安装企业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应实行查账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