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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地税系统关于做好苏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相关部门:税政一处、税政二处、税政三处
  四、时间安排
  全系统参与苏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6月中旬)
  1.由市局下发《苏州市地税系统关于做好苏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2.建立创建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3.召开全系统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动员大会;
  4.深入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形成广泛参与创建工作的浓厚氛围。
  第二阶段:全面实施阶段(6-7月)
  1.明确职责,协调一致,形成抓教育、抓宣传、抓管理、抓督促等全方位推进的创建工作局面;
  2.各责任部门对照工作职责和《苏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责任分解表》相关内容,认真研究和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3.全面开展“纠风促廉”、“双述双评”和“千人千企”等活动。
  第三阶段:督查阶段(8月份)
  1.各创建工作组对照创建标准组织检查;
  2.创建领导小组组织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3.创建办公室汇集整理相关台帐资料。
  第四阶段:迎接检查阶段(8-10月)
  1.按照市统一部署,迎接中央文明委组织的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对苏州创建工作的现场全面考核;
  2.巩固提高创建成果,做好国家城调队组织的工作组对苏州创建工作暗访检查的准备。
  五、有关要求
  1.提高认识,不断增强创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全国文明城市”是各项创建活动中档次最高、含金量最高的城市名片,是苏州“三个文明”建设成果的集中体现。评选工作竞争十分激烈、任务十分艰巨。地税系统作为一个执法部门、窗口部门,责任重大,全系统各级、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务必克服盲目乐观思想和事不关己思想,认清竞争的激烈性和评选的严格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2.健全长效管理制度,努力使创建工作形成常态化、制度化。在全市地税系统大力加强文明创建工作,是促进苏州地税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工程,也是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着力打造“三个一流”的重要抓手。各级、各单位要把创建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到突出位置,形成常态化、制度化的创建格局。要把本单位、本部门承担的任务、责任,体现并贯穿在全年的工作计划中,抓好落实。
  3.积极主动对照自查,着力提升创建工作水平。要按照市总体方案,制定出各自的创建工作计划和方案,认真查找本单位、本部门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不断提高创建工作水平。同时,要结合工作职能,围绕“三个一流”的要求,把有关内容纳入各单位自查内容之中,以全面加强、优化和规范各项工作。对有关工作没有达到《苏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责任分解表》中A档或满分标准的具体项目,要查清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制定整改计划和补救措施,力求在考核中不失分。尤其是纳税服务、税企关系和廉洁从税方面,力争通过对照检查和整改,得到较大的提升和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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