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市地税工作重大事项;
(二)以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名义制订的规范性文件;
(三)苏州市地方税务局领导、局内各单位负责人在全市性会议、专题会议、研讨会、座谈会等会议上的讲话稿、发言录音整理的文字材料;
(四)月度、季度、年度等税收收入数据,税源、征管、稽查、财务、机构人员、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税务稽查案件查处情况;
(六)税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情况;
(七)税制改革、税收政策调整、税收征管改革和行政管理改革的措施和方案。
第八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保密审查:
(一)是否属于密级(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内容,保密期限是否期满;
(二)是否属于市局尚未决定的事项;
(三)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直接造成国家的税收流失;
(四)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严重干扰政府和税务部门正常的工作秩序;
(五)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造成社会和经济秩序混乱;
(六)是否涉及个人、法人或有关组织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七)是否存在不宜公开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 对拟公开的一般性政府信息,由主办处室进行保密初步审查后,经处室领导审签,交苏州市地方税务局机关保密审查人员进行复审,由苏州市地方税务局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公开;涉及重要内容的信息,还要由保密审查人员呈报分管局领导审核确定后,再由苏州市地方税务局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公开。
第十条 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上级保密部门进行审查和确定。
第十一条 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与对该信息的其它审核工作同步进行,保密审查时间不影响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第十二条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泄密或因保密审查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影响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