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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
(苏州地税发〔2008〕88号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纳税人和有关组织依法获取地税部门政府信息,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发挥政府信息服务纳税人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是指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在以不同方式或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政府信息之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密以及能否公开发布进行的内容甄别、确认和许可工作。
  第三条 保密审核坚持结合实际,依法审查,应当贯彻“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必须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线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组织协调、责任部门和专门审查人员具体实施、苏州市地方税务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审查人员必须经过苏州市保密工作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资格,并经苏州市地方税务局机关正式授权后履行保密审查职责。
  信息公开的审查人员负责信息公开的日常保密审查和送审工作;根据授权依法界定国家秘密事项,决定相关信息能否公开;及时登录相关网站、网页检查本机关单位发布的相关信息,发现涉密信息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条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的范围。
  第七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对以下内容重点进行保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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