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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试行)

  第五条 苏州市各级地税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准确及时地公开政府信息。
  第六条 苏州市各级地税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苏州市各级地税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八条 苏州市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一)机构概况:包括苏州市各级地税机关机构主要职能、领导及分工、内设机构职能、直属单位情况。
  (二)政策法规:有关法律法规和苏州市各级地税机关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税收优惠政策等。
  (三)计划总结:苏州市各级地税机关制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阶段性工作规划、计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点工作安排等。
  (四)收入统计:历年税收收入总数、分地区税收收入数据。
  (五)人事管理:公务员招考、重要干部人事任免。
  (六)财务管理:政府采购、经费管理及重大项目等情况。
  (七)征管制度:税收及行政规费、基金的征收管理事项及权限、纳税评估、管理员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等。
  (八)办税程序: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税款缴纳等相关规定
  (九)纳税服务: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执法人员职责规范、纳税服务工作规范。
  (十)税务稽查:税务检查权公开事项、稽查工作规范、稽查工作部署、涉税案件曝光。
  (十一)行政许可和非许可行政审批有关规定和事项。
  (十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事项。
  (十三)涉税认定结果:欠税公告、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情况、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十四)税务行政处罚有关情况
  (十五)税收法律救济: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赔偿。
  (十六)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十七)举报投诉监督:工作纪律、社会监督、受理投诉和监督部门举报电话。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九条 除上述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需要,向苏州市各级地税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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