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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试行)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试行)
(苏州地税发〔2008〕88号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结合地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苏州市各级地税机关在履行地税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是苏州市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全市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规划、重大事项、重要文件的审核与决策;
  (二)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苏州市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地税系统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编写市局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具体承办市局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市局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负责与各县(市)、区地税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工作联系,办理答复有关问题咨询及工作请示;
  (六)根据领导指示和工作需要,及时提出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的意见和建议,并负责会议的筹备和会务工作,负责组织起草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文件、领导讲话、信息报道等;
  (七)市局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建立完善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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