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加强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工作。以底数清、情况明为目标,全面准确掌握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和相关信息。加强暂住户口登记、暂住证办理和查验等基础工作,完善暂住人口登记制度,逐步实行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出租房屋、旅馆业、人力资源市场、暂住人口、流动育龄妇女、流动未成年人、流动残疾人、流动党员和团员等流动人口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旅馆业信息化管理系统,凡是经营旅客住宿或留宿的宾馆、旅店及洗浴场所等,要全面推行微机化管理,并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网。对入住人员的信息要全部录入微机并及时上传,公安机关要与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及时发现在逃犯和流窜犯罪分子。依托派出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发挥其全国联网的网络资源优势,及时采集、录入暂住人口的相关信息,通过网络研判对比,提高暂住人口登记信息的准确率和协查函复率。
(十八)加强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建设。省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联合共建、数据共享”的原则,组织协调公安、计生、劳动、建设、房管、税务等部门,构建包括信息采集、整理传递、分析预测、定期发布的流动人口综合动态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流动人口暂住登记、计划生育、劳动就业、服兵役、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传染病疫情以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税收征管等信息资源跨部门、跨系统共享,提高综合管理效能。
(十九)加强流动人口“一站式”服务和管理。在流动人口较多的城镇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站(中心),以服务管理站(中心)为依托,将涉及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暂住登记、计划生育、服兵役等各项工作纳入其中,逐步实行对流动人口的“一站式”服务和管理。
(二十)加强流动人口综合协管员队伍建设。省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研究制定综合协管员队伍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对流动人口协管员的管理,发挥协管员综合管理的职能,协管员协助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各项日常工作。
(二十一)加强社区建设。健全社区组织体系,支持和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实现政府行政管理和社区自我管理的有效衔接。鼓励流动人口参与社区居民自治,探索流动人口有序参加社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途径和办法,增强其作为社区成员的意识。通过发挥社区的参与、教育、互助功能,促进流动人口融入社区生活,确保流动人口与当地居民和睦相处。
三、组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