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化。建立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网络,为农民工提供求职信息、就业信息政策咨询、职业介绍服务。贯彻《
就业促进法》,继续清理和取消针对流动人口就业的歧视性政策、不合理限制和收费项目。推进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服务的政策。
(十一)推进转移就业培训经常化。加强对农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就业的组织、协调、引导、管理和培训,发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促进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就业。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农民工外出务工前的培训工作。推进“千校百万”进城务工青年培训工作,建立进城务工青年培训基地,向进城务工青年传授城市生活常识、法律知识、文明知识和维权知识。
(十二)推进职业中介机构诚信化。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清理整顿,完善职业中介机构管理体系,推介诚信、优质职业中介机构,取缔非法职业中介组织,严厉打击职业中介领域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推进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化。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和监控制度,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建立流动就业人员劳动纠纷处理协调机制,完善日常投诉举报案件查处机制,积极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十四)强化以出租房屋为重点的流动人口落脚点管理。建立健全以房管人工作机制,出租人要分别与承租人、当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物业管理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切实落实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的相关责任。健全完善房屋租赁相关部门协作管理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形成管理合力。商业网点要注重对雇佣流动人口的管理,落实店主的治安管理责任制。加强对废品收购站点、劳务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流动人口容易聚集的场所、部位的日常检查,坚决取缔非法经营场所,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切实规范经营活动。
(十五)强化业主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中的协管责任。全面推行集治安防范、矛盾调处、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生育、卫生防疫于一体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业主责任制,把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责任真正落实到用工单位、经营业主,明确用工单位、经营业主的协管责任。企事业单位要落实单位内部流动人口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各项制度,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身份登记、证件发放、信息采集和教育培训等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对不履行相关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六)强化安置帮教和社区娇正工作。对流动人口中的刑释解教人员,其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的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衔接配合,认真落实安置帮教工作责任。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地区,对流动人口中经过执行机关批准外出的社区矫正人员,其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要加强衔接配合,依法对其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确保刑罚执行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