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地税机关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期答复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属于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以上期限内。
第十八条 苏州市各级地税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九条 苏州市各级地税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费用的收取依照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除此以外,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地税机关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
第四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苏州市各级地税机关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确立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指标和考核方式方法,定期进行考核;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通过网上评议、问卷调查、第三方测评等多种形式,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对评议中发现的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 苏州市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税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地税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有关责任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地税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举报。接受举报、投诉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地税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相关责任部门的具体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的,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第二十五条 地税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地税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苏州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二: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税收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指南》可在“中国苏州”政府门户网站 (www. suzhou.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或本单位的网站(http://www.jssz-1-taxj.suzhou.gov.cn/)上查阅。
本《指南》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本机关将对行使职能相关的信息和涉及社会公众及纳税人的信息进行公开。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