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
(苏州地税发〔2008〕88号)
各市、吴中、相城地税局,市区各税务分局,稽查局,市局机关各部门: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规范全市地税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市政府和省地税局相关工作部署,市局制定了《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试行)》等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1.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试行)
2.苏州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3.苏州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试行)
4.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及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结合地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苏州市各级地税机关在履行地税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是苏州市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全市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规划、重大事项、重要文件的审核与决策;
(二)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苏州市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地税系统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编写市局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具体承办市局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市局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负责与各县(市)、区地税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工作联系,办理答复有关问题咨询及工作请示;
(六)根据领导指示和工作需要,及时提出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的意见和建议,并负责会议的筹备和会务工作,负责组织起草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文件、领导讲话、信息报道等;
(七)市局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建立完善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苏州市各级地税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准确及时地公开政府信息。
第六条 苏州市各级地税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苏州市各级地税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八条 苏州市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一)机构概况:包括苏州市各级地税机关机构主要职能、领导及分工、内设机构职能、直属单位情况。
(二)政策法规:有关法律法规和苏州市各级地税机关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税收优惠政策等。
(三)计划总结:苏州市各级地税机关制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阶段性工作规划、计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点工作安排等。
(四)收入统计:历年税收收入总数、分地区税收收入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