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制定鼓励使用中低品位磷矿的费用办法。总的原则是适当提高I级品磷矿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减免利用24%以下中低品位磷矿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抓紧出台具体办法。
三、实施磷化工产业发展分类指导政策
(七)明确产业发展定位。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和国家政策,云南省磷化工产业发展定位为:磷肥和基础磷化工以满足国内需求为主,精细磷化工产品近期实施进口替代,并积极创造条件出口。
(八)制定控制性发展指标。按照有利于提升下游产业竞争力、适度开发、保持储量消长动态平衡和增长潜力的原则,综合考虑云南省磷资源储量情况和环境可承载能力,黄磷、磷酸生产能力分别控制在70万吨和450万吨以内,其中,黄磷产量控制在45万吨。由省经委研究提出不同时段的生产能力控制数量、生产能力利用率指标,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九)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重点。通过磷酸总量控制,稳定磷复肥(包括磷酸一铵、磷酸二铵、重钙)生产能力,适度发展高品质饲料磷酸氢钙生产能力,现有在建磷复肥项目投产后,不再新增磷复肥生产能力。原则上应大幅度降低黄磷生产能力,严禁新增小黄磷、小普钙、钙镁磷肥等落后生产能力的企业。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企业,对资源消耗高、污染排放大的落后生产能力的企业实行强制退出制度。
(十)鼓励和支持发展的方向。鼓励精细磷化工发展,支持资源综合利用和中低品位磷矿的利用。重点发展以黄磷、磷酸为原料的精细化工产品及中低品位磷矿采矿和浮选项目。积极推动磷石膏、氟等磷化工废弃物的综合利用。
四、逐步建立和完善资源开发利用的利益共享机制
(十一)建立矿山开发企业对地方的经济补偿机制。制定资源开发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等有关管理办法,由企业按照规定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矿山所在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环境恢复和生态补偿、发展接续替代产业、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等。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
(十二)研究提出有利于磷化工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为实现磷化工产业合理布局和规模化生产,最大限度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保障资源所在地利益,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磷矿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等分配比例向县级人民政府倾斜的办法,提出磷矿产出地分享下游深加工产业税收的财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