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做到“三个结合”: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建筑安全专项整治重点结合起来,解决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坚持与日常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结合起来,严格建筑安全生产许可,加大动态监管力度;坚持与科技进步结合起来,提高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禁止使用淘汰落后的设备和技术,加大安全投入,推进安全技术改造,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五、各级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加大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强化安全生产执法,提高监督检查和执法效能。应及时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回头看”工作,并突出重点,加强对建筑起重设备、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高大模板及脚手架、施工用电等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临边和洞口防护的监督检查,切实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隐患。
六、各级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每月应对辖区内的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监督责任主体单位对排查出的隐患立即进行整治,确保整改验收合格,达到安全生产的状态。对查出的隐患应逐一登记建档,分类分级进行整治管理,整改工作要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要实行挂牌整改,重点监控,并向省建设厅安全办备案。对整改不力、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生产场所和施工现场应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和停工整顿;对因整改不力而导致发生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各级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制度,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在节假日确定值班人员,对举报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安排监管人员立即查实,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八、省建设厅安全办每季度负责对全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组织一次督查,重点督查各市阶段性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布置、会议记录、工作总结及对上次安全隐患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发现有未整改或重复出现类似的问题,将严肃处理。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与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和招投标工作挂钩,凡挂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施工企业,一律不得参加招投标,并依法予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7至30天的处罚。同时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的督查结果纳入省厅对各市建委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