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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一步做好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试行)

  罪犯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减刑:
  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罪犯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减刑:
  (1)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2)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
  下列罪犯减刑时的起始时间、减刑幅度可以适度放宽:
  (1)未成年犯;
  (2)老病残犯、女犯、过失犯。
  下列罪犯首次减刑时幅度应从严掌握:
  (1)累犯和二次以上故意犯罪被判刑的;
  (2)因杀人、爆炸、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3)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4)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主犯;
  (5)涉黑涉毒涉枪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6)主罪之外另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7)假释后又被收监的。
  罪犯具有下列情形的,减刑予以从严控制:
  (1)在监内违规违纪受到行政处分的;
  (2)狱内又犯罪的。
  (二)适度扩大假释适用范围
  全省假释比例控制在当年押犯总数的5%以内。
  符合下列条件的罪犯,可以假释: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依法予以假释。
  对符合假释条件、一贯表现较好的下列罪犯,优先适用假释:
  (1)未成年犯、过失犯、女犯;
  (2)生活难以自理,且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病残犯;
  (3)家庭确有困难需本人照顾的;
  (4)科研骨干、统战对象(应有市级以上有关单位证明);
  (5)暂予监外执行罪犯。
  下列罪犯一般不予假释:
  (1)危害国家安全,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2)故意危害公共安全,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3)涉黑涉毒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4)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
  (5)假释后又被收监执行的;
  (6)在监内抗拒改造实施行凶、脱逃、自杀等行为的。
  下列罪犯不得假释:
  (1)累犯;
  (2)因杀人、爆炸、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3)在服刑期间又故意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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