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减刑:
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罪犯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减刑:
(1)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2)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
下列罪犯减刑时的起始时间、减刑幅度可以适度放宽:
(1)未成年犯;
(2)老病残犯、女犯、过失犯。
下列罪犯首次减刑时幅度应从严掌握:
(1)累犯和二次以上故意犯罪被判刑的;
(2)因杀人、爆炸、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3)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4)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主犯;
(5)涉黑涉毒涉枪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6)主罪之外另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7)假释后又被收监的。
罪犯具有下列情形的,减刑予以从严控制:
(1)在监内违规违纪受到行政处分的;
(2)狱内又犯罪的。
(二)适度扩大假释适用范围
全省假释比例控制在当年押犯总数的5%以内。
符合下列条件的罪犯,可以假释: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依法予以假释。
对符合假释条件、一贯表现较好的下列罪犯,优先适用假释:
(1)未成年犯、过失犯、女犯;
(2)生活难以自理,且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病残犯;
(3)家庭确有困难需本人照顾的;
(4)科研骨干、统战对象(应有市级以上有关单位证明);
(5)暂予监外执行罪犯。
下列罪犯一般不予假释:
(1)危害国家安全,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2)故意危害公共安全,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3)涉黑涉毒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4)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
(5)假释后又被收监执行的;
(6)在监内抗拒改造实施行凶、脱逃、自杀等行为的。
下列罪犯不得假释:
(1)累犯;
(2)因杀人、爆炸、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3)在服刑期间又故意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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