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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情节复杂或者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
  (二)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案件。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说明从轻、从重处罚的依据和理由。
  第二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作出行政处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等技术手段调查取证和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五章 监督规则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及时处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发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及时、主动纠正。
  第二十五条 上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责令及时纠正。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通过受理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等形式,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将本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违反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可以依法撤销、变更或确认该行为违法。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监察部门会同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变更的;
  (二)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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