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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从重处罚适用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的罚款;
  (二)一般处罚适用一般数额的罚款;
  (三)从轻处罚适用较小数额的罚款和警告;
  (四)减轻行政处罚适用在法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最低限度以下实施处罚。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罚款为一定数额的倍数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倍数,一般处罚按中间倍数处罚,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倍数;
  (二)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重处罚按最高数额的50%以上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下确定,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从重处罚一般按最低罚款数额的4倍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的2倍以下确定,从轻处罚按最低数额确定。
  本条所指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四章 程序规则

  第十六条 办案人员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提出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建议,并说明相应的事实、理由、依据,经办案机构讨论后报送行政机关负责人。
  第十七条 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须经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核的案件范围。
  第十八条 法制机构应当对案件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法制机构认为办案机构建议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缺少必要证据证明的,可以要求办案机构作出说明。
  办案机构建议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法制机构应当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九条 法制机构审核结束后,应当将案件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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