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宜政发[2008]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安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处罚权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法定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
第四条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制机构(或其他相应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负责本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第二章 行使原则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结合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因素综合裁量,实施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性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