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关于实行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管理制度的通告
(青环发〔2008〕21号 2008年1月20日)
为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
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对全市在用机动车(摩托车、拖拉机除外)实行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管理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分阶段控制标准划分。对排气污染物符合国家第一阶段排放标准(国Ⅰ)以上(含国Ⅰ)的汽油车及符合国家第二阶段排放标准(国Ⅱ)以上(含国Ⅱ)的柴油车发放绿色环保合格标志;对其他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发放黄色环保合格标志。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的发放标准根据国家、省及我市污染控制的要求逐步提高。
二、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首次申领,按照车辆注册时间和注册地点分时段、分区域办理。首次申领时间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09年2月28日止。
三、2008年3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车主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时,凭《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在市车管所(四方区四流南路4号)直接申领环保分类合格标志。
四、已取得《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检测合格证》且有效期在2009年3月1日以后的机动车,车主凭《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检测合格证》、《机动车行驶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在规定的时间内直接申领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申领时间及地点见附件。车辆数(包括单位用车和本单位职工的私家车)在20辆(含)以上的单位,可以将相关材料收齐后,统一到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中心(地址:市南区京山路15号;联系电话:82871109,82871169)申领环保分类合格标志。
五、未取得《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检测合格证》,或已经取得《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检测合格证》但有效期在2009年3月1日以前的以及外地转入本市的机动车,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排气检测。排气检测合格后,车主凭《机动车排气检测合格报告》在机动车排气检测站直接申领环保分类合格标志,检测时间及地点见附件。
六、柴油车和最大总质量为3.5吨以上的汽油车总数在20辆(含)以上的单位,可以申请登门检测服务。申请单位需提前向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中心递交《机动车排气检测登门服务申请表》(可登陆青岛市环保局网站www.qepb.gov.cn下载),由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中心统一组织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