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环发〔2008〕20号)
各区市党委宣传部、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青岛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青岛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做好我市污染源普查各阶段的宣传动员工作,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完成,根据国家环保总局、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47号)和省环保局、省委宣传部《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的通知》(鲁环发〔2007〕14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宣传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国家、省关于污染源普查工作的总体部署,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广泛深入地开展污染源普查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污染源普查的目的和意义、普查的对象、内容、时间和方法,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高质量的完成我市污染源普查工作任务,促进我市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
二、工作重点
普查准备工作阶段宣传工作的重点是扩大和提高各级政府、普查对象以及全社会对污染源普查工作重要性及其意义的认识。突出宣传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全面掌握我国环境状况的重要手段;开展污染源普查是为了了解各类企事业单位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为制定经济社会政策提供依据;搞好污染源普查有利于科学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通过宣传,让普查活动家喻户晓,充分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008年普查正式开展阶段宣传工作重点是指导各区市、各部门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相关的宣传动员工作,保证普查工作及时有序进行。通过宣传教育,促使普查范围内的单位按照《
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建立普查交流平台,反映普查动态,交流经验心得,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教育普查机构和人员严格遵守纪律,履行保密义务,保守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