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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责任单位:监测中心站,信息中心,规划处,环科院,监察支队,各分局,五市环保局
  10、加大对废水排放入河的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监测力度,严厉查处超标排污行为,推动河流综合整治,改善河流水质。
  责任单位:监察支队,监测中心站,各分局,五市环保局
  11、认真做好上级部门环保专项检查迎检工作,遇到问题及时沟通妥善解决。
  责任单位:监察支队,监测中心站,各分局,五市环保局
  12、加强对辖区排污单位环保法律法规知识和当前环保形势的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守法意识,增强自觉做好环保工作的自觉性。
  责任单位:各分局,五市环保局
  13、建立执法检查旬通报、月调度制度。每旬下发实施“四个监管办法”检查通报,同时抄送各区市政府。每月行政例会通报国家、省、市环保专项行动或实施“四个监管办法”等专项检查情况和后督查情况,督促被查处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监察支队,法规处,监测中心站
  14、实行执法通报责任追究制度,对经省、市屡次通报仍不能完成整改任务的,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责任单位:监察室,监察支队,各分局,五市环保局
  15、采取多种形式,对全市环境执法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现场执法水平。现场检查做到能发现问题、会依法处理问题,全面深入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人事处,监察支队,监测中心站,各分局,五市环保局
  16、制定重点污染源执法检查工作程序,明确不同类型污染源的检查方法、检查重点、标准要求等执法检查重点内容,建立完善100家省控重点企业执法检查档案,强化规范化执法。
  责任单位:监察支队,监测中心站,各分局,五市环保局
  (三)总结考核(12月)
  1、对各区市在环保专项行动和“四个监管办法”检查中被省通报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办法:辖区内污染源被省政府通报的1起扣5分,被重复通报的每重复1次加扣5分;被省局通报的1起扣3分,被重复通报的每重复1次加扣3分;经市局检查发现被通报问题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每1起扣2分;未按要求及时上报整改报告的每1次扣1分。考核结果纳入市局对各区市年度业务考核。
  2、认真总结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工作的成效和不足,制定长效管理措施。各分局和五市环保局于2008年12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市局(邮箱地址:qdjiancha@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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