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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切实加强污染源普查全面普查阶段工作的通知

  各分局和五市环保局要按照《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细则》、《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录入与传输技术规定》等文件要求,做好数据录入和上报工作。在数据录入工作正式开始前完善数据处理软硬件、网络、机房环境以及其它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污染源数量,配备相应数量的录入人员和设备。5月31日之前,完成数据录入,并将原始数据同时报送国家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和市普查办。在接收到市普查办下发的数据处理第二次制度后,完成对普查数据的审核、汇总工作,并将汇总结果和基层数据一并报送市普查办。
  五、加强普查员队伍的管理与监督
  普查员作为污染源普查的具体承担者和宣传者,在普查工作中连结着千家万户,也代表着政府的形象。普查员队伍具有临时性、松散性、独立性等特点,因此各分局和五市环保局要为其制定详尽的工作计划,建立出勤制度、业务学习制度、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工作目标管理制度、普查证件使用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等,规范其工作行为。要关心和帮助解决普查员工作与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保持普查员队伍的稳定,使其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普查任务。
  六、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全面普查阶段,要进一步加大普查的宣传力度,根据普查宣传工作方案,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在这一阶段采取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发放宣传材料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对普查工作进行集中报道,使普查对象了解普查数据与总量控制、排污收费等环境管理不挂钩的政策,消除普查对象的思想顾虑,增强责任意识,做好填报工作。通过宣传,务必使广大普查对象深入了解普查的目的和意义,以取得普查对象更多的理解与支持。
  七、加强普查档案管理,确保普查资料完整齐全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档案局《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环发〔2007〕187号)以及市环保局和市档案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档案局<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青环发〔2008〕5号)等文件要求,各分局和五市环保局要做好普查档案管理工作,以此作为污染源普查验收评比的重要依据。各区市普查办都要指定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普查资料的收集和存档工作。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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