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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深入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深入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的通知
(青环发〔2008〕58号)


各分局,五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深入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93号)和省环保局《关于深入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的意见》(鲁环发〔2008〕26号)精神,强化生态环境执法,促进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现就继续深入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
  开展生态环境监察是环境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生态平衡、实现污染减排目标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使人民在良好生态环境中生活”的有效手段。各试点区(市)环保部门要以迎办绿色奥运为契机认真履行生态保护监管职责,扎实做好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一是不断完善环保目标责任制,将生态环境保护指标作为政府任期目标的重要内容,明确各部门、单位的职责和任务;二是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区(市)应当成立生态环境监察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三是制定生态环境监察实施方案,将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列入环保部门的议事日程,充分发挥环保部门的统一监管职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通过试点,初步建立“政府负总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的生态环境监察工作机制,推动全市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严格执法,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监察工作水平
  各试点区(市)环保部门要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建立并不断完善生态环境监察的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重点推广例行环境监察制度、联合执法制度、案件移交制度及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制度等。围绕当地突出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认真履行生态保护监管职能,以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近岸海域、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秸杆露天焚烧、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矿产开发等)、非污染性建设项目(港口、公路建设等)以及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领域为重点,组织各类生态环境执法检查,不断加大生态环境监察力度,坚决打击各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提高生态环境监察工作水平。
  三、加大投入,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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