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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环保情况定期通报的意见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环保情况定期通报的意见
(青环发〔2008〕63号)


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局属各单位,各市环保局:
  为了使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广大市民及时了解全市环保工作的情况,增强领导对环保工作的重视和对环境问题的关注,促进全市环保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现就环保情况定期通报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日通报
  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市环保宣传教育中心负责。通报的内容:青岛市、七区和五个市城市建成区空气质量状况。
  (一)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每天14时将青岛市和七区城市建成区空气质量状况报送至国家环境监测总站、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二)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每天14时将青岛市、市内七区和五个县级市城市建成区空气质量状况报送至市环保宣教中心;由市环保宣教中心发送至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每天14时将青岛市、市内七区和五个县级市城市建成区空气质量状况发送至青岛政务网和市环保局碧海蓝天网站。
  二、旬通报
  由市局法规处、污控处、生态处、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通报的内容:落实省局《重点企业监管办法》、《城市污水处理厂水质监管办法》监测、检查情况和对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将每月上、中、下旬落实省局《重点企业监管办法》、《城市污水处理厂水质监管办法》监测、检查情况,于每月5日、15日、25日前将大气和水监测检查结果分别报污控处和生态处。污控处、生态处于每月7日、17日、27日前提出处理意见后汇总到法规处,法规处于每月10日、20日、30日前拟定旬通报,经分管局长审签后送发。
  (二)旬通报送发各区市委书记、区市长、分管区市长;各区环保分局、各市环保局长;各相关单位。
  (三)各区环保分局、各市环保局负责落实旬通报提出的处理意见,对相关单位的整改情况按通报要求报市局法规处。
  三、月通报
  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通报的内容:七区、五市环境空气、饮用水源地、河流的环境质量情况。
  (一)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每月月底前汇总当月数据,于次月5日前拟定月通报,经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主要领导审签后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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