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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08年发放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三、发放程序
  (一)按属地管理原则,排污单位到相应的环保部门领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如实填报并提交,同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现有排污单位:
  (1)经过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2)污染治理达标验收材料;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材料;
  (4)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污染防治措施材料(包括应急措施);
  (5)《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2、新建项目的排污单位提交:
  (1)环保审批和验收文件;
  (2)《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各分局、五市环保局审核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和数量,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排放标准、排放去向等,提出审核意见。除重点排污单位外满足要求的准予发证。
  (三)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及所在辖区环保部门的审核意见报市环保局审查同意后,由各分局、五市环保局发放排污许可证正、副本。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发放排污许可证是促进污染减排的有效手段,各分局、五市环保局要高度重视并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力量,认真落实,确保发放排污许可证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分局、五市环保局要严格按照市局的统一安排,有组织、有计划地做好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要于6月25日前确定本辖区内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名单,并报市环境监察支队审核,7月10日前向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讲解与排污许可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组织填写并提交《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相关工作人员要及时将申请表内容填入《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软件系统》,以便进行汇总使用。7月20日前将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提交的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审核完毕后报市局审查。
  (三)建立台帐,做好资料汇总。各分局、五市环保局要建立辖区内发放排污许可证企业的管理台帐,对发证单位逐一建档,将数据来源、执行标准、计算方法、核定情况及排污去向等记录清楚,为今后现场监察、改进工作奠定基础。
  (四)各分局、五市环保局要于每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向市局报送上季度辖区内获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名单和排污许可总量统计表(见附件)等材料。
  (五)市环境监察支队要经常到各区市做好稽查工作,指导各区市对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单位依证管理,按证排污,违证处罚,规范排污者的环境行为,通过相应的证后管理措施落实好总量控制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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