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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08年发放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08年发放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青环办发〔2008〕35号)


各分局,五市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2008年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一)重点排污单位
  与市政府签订《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2006年-2010年)》的重点工业企业,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等重点排污单位继续实行废水和废气浓度和总量的双许可控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三年,一年一审。对2007年已发放排污许可证并到期的重点排污单位,根据《青岛市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说明》,确定2008年的许可排污量,换发排污许可证;对已领取临时排污许可证(限期治理、试生产期间)的重点排污单位,如果已满足发放条件换发为排污许可证;对2007年因种种原因未发放排污许可证的重点排污单位,符合要求的进行发放,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限期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直至禁止排污。
  (二)新建项目
  申请新增排污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主要环保设施和措施已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和落实,并经所在地环保部门现场核实批准进入试生产后,填报临时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申请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应在收到验收合格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申请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污量根据环评审批确定。
  (三)一般排污单位
  除规模较小的餐饮、娱乐、洗浴、美容美发企业、只有生活污水排放的工业企业以及自备食堂、茶炉、取暖或洗浴锅炉等设施的科研、教学、政府机关等单位,暂时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外。其它排污单位2008年起逐步推行排污许可管理,可以只实行浓度控制。
  二、发证权限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分局、五市环保局负责辖区内除单机容量100MW以上电厂、国家环保总局验收的重大建设项目(即由省环保局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单位)以外的所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青岛市环保局对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实施统一管理。签订责任书的重点工业企业、国控及省控重点污染源、城市污水处理厂、市环保局审批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排污许可证由各分局、五市环保局审核后,报经市环保局审查同意后发放。其它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由所在的辖区环保局审核后报市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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