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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8号)


  《惠州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试行办法》业经2008年7月21日十届5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8月15日起施行。

市 长:李汝求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二日

惠州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加快中心镇发展的意见》,加大城乡统筹力度,推进城乡规划建设一体化,改革、创新全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体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惠民之州”为目标,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便民利民、强化监督”的原则,明确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管理职责,推进城乡建设科学发展。

第二章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机构

  第三条 “惠州市规划建设局”更名为“惠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局”。惠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增设“村镇规划管理科”。村镇规划管理科的工作职责:
  (一)对各县、区和乡镇(街道)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制订全市乡镇、村庄规划编制(修编)计划。
  (三)制订村庄规划技术标准。
  (四)负责审查、呈批各县城和中心镇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五)负责组织、指导全市乡镇(街道)、村庄规划建设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六)完成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条 各县、区要整合现有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统一组建“城乡规划建设局”。各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增设“村镇规划管理股”。村镇规划管理股的工作职责:
  (一)对本县、区乡镇(街道)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根据全市乡镇、村庄规划编制(修编)计划制订本县、区的乡镇、村庄规划编制(修编)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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