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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环境保护部《关于转发全国人大法工委<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环境保护部《关于转发全国人大法工委<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青环发〔2008〕129号)


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局属各单位、五市环保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转发全国人大法工委<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环发〔2008〕62号)(以下简称《通知》),全面做好我局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工作,充分运用行政拘留的强制手段处罚恶意排污行为,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结合我局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尽快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文件精神,明确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环境违法案件范围和移送公安机关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的程序。
  二、行政执法部门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对排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水体排放或倾倒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构成非法处置危险物质,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由执法人员填写《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移送呈批表》,经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后,报本部门主要领导审核决定是否移送。
  三、对确定移送的案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立即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向市局政策法规处上报《青岛市环境保护局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移送审批表》和以下材料:
  (一)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移送书。
  (二)案件调查报告。主要包括案件情况的实地调查、材料调查,对案件事实、因果关系、必要证据等所作的调查和对证据的认证情况以及对案情性质作出结论性的总结。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证据材料。主要包括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记录或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时的音像资料、环境监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等。
  (五)对环境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同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资料。
  四、市局政策法规处负责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具体工作。对行政执法部门上报的《青岛市环境保护局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移送审批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由局长办公会作出是否移送的决定。决定移送的,由市局政策法规处办理向公安机关的移送手续;决定不移送的,应当将不予移送的理由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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