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环评区域限批的通知
(青环发〔2008〕14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落实环保法律法规,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促进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按期完成治污减排任务,改善我市生态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8〕80号)等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建立节能减排“双控机制”的相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实施环评“区域限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环评“区域限批”实施范围
(一)对未按期完成《市(区)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削减任务的市(区),暂停该市(区)新增排污总量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对区域内排水管网不配套,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不到《生态市建设区市长目标责任书(2008-2012)》规定目标的市(区),暂停该市(区)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总量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对未按规定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所在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新建涉水项目的环评。
(二)对因不依法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不按法定条件、程序和分级审批权限审批环评文件,不依法组织验收,或因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等原因,致使环评、环保“三同时”执行率达不到全省统一要求,受到省级以上通报批评的市(区),在整改期间,暂停审批该区市除污染治理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环评。
(三)对主要河流水体污染严重,省控断面达不到省年度最低改善目标,受到省级以上通报批评的流域,暂停审批该流域内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评。
(四)对未按规定要求完成开发园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园区内存在严重的未批先建及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或园区排水设施不完善、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满足需要、污染物排放无合理去向等问题的开发园区,暂停审批该开发园区新增排污总量的建设项目环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