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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二)加强挂牌督办,严格责任追究
  要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市里将继续挂牌督办省市环保专项行动集中检查发现的突出环境问题,加强挂牌督办案件的管理和后督察工作,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各区市要围绕阶段工作重点分期挂牌督办一批社会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加强综合整治,加大惩治力度
  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遏制违法行为。对环保专项行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企业,一律依法“高限处罚”,依法限期整改、停产整改或者关闭;一律在其整改期间停止办理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一律实行“绿色信贷”管制,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录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一律实行评优创先的环保一票否决权,向相关评选机构通报,取消其单位和产品获得各种先进、优质产品称号的资格,对企业法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及时向有关单位作出通报。对环保专项行动检查发现突出环境问题较多、较严重的区、市,一律限期整改,依法依纪追究所在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一律在其整改期间停止办理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一律实行评优创先的环保一票否决权,取消其获得各种先进荣誉称号的资格。
  (四)加强舆论宣传,加强公众监督
  要根据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积极做好环保专项行动的宣传报道,要定期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加强环境信访工作,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广泛参与。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
  各区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区市工作方案于2008年8月3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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