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1、查清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进出水水质、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情况和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等情况。建立环境监管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实施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泥处置的动态管理。要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二次污染等行为。各区市要加快现有污水处理厂的升级改造步伐,根据《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76-2007)要求,尽快制定升级改造方案,落实资金,尽早完成升级改造任务,出水水质要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一级B标准要求。
  2、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至今不能正常运行的,要实行挂牌督办,综合整治,限期解决;对建成一年以上运行负荷达不到设计能力60%,造成污水直排外环境的,要限期整改,并公开通报批评。在整改期间,要暂缓审批该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的,未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报登记及运行情况的,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规定与环保、建设部门联网的,要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其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对于不正常运营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污染事故且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运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3、查清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量、雨污分流情况、防渗措施、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地下水监测情况,重点是渗滤液的产生和排放情况。
  4、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处理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加强对已经封场垃圾填埋场的环境监管,确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三)以改善市区过城河道和入海河流水质为目标,集中开展重点区域污染企业的专项检查。
  为推进市区过城河道和入海河流的综合整治,重点对李村河、海泊河、楼山河、墨水河、风河、大沽河等流域开展集中检查。检查的重点是:
  1、对上述区域内2007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排放涉氮、磷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对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