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高新区环境保护统一管理的通知
(青环发〔2008〕154号)
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青发〔2008〕12号)文件精神,加大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环境保护工作力度,改善环境质量,提高环境管理水平,促进高新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研究,决定对高新区实施环境保护统一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机构设置和管理权限
(一)实施部门
实施高新区环境保护统一管理的部门为青岛市环境保护局
高新区分局(以下简称“高新区分局”)。
(二)管理范围
高新区分局管理范围为青岛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高新区管委管辖范围。
(三)管理权限
高新区分局按照部门职能与管理权限对高新区实施环境保护统一管理,在市级职责范围内的所有管理、审批、上报事项,都在高新区分局实行“一门受理、一次办结”。
二、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订辖区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协助辖区政府承担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指导协调辖区海洋和自然生态保护工作;负责权限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和建设期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制订实施辖区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依法对单位和个人履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征收排污费;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纠纷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辖区环境信访工作;监督管理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情况,指导清洁生产;负责辖区环境统计、信息和宣教等工作。
三、重点工作
(一)做好高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工作。高新区范围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都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向高新区分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规定由国家、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