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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财政扶持全民创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补贴创品牌、创名牌、申请专利和认证支出的费用;
  3、补贴新设立企业用于鼓励发展类项目和改造提高类项目方面的有关费用;
  4、补贴创业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和中小企业创业服务机构为扩大就业、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素质而组织的劳动技能培训、职业经理人培训、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及创业服务平台建设的费用支出;
  5、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和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创业资金安排重点:
  (一)优先支持科技创新型、外向型和有自主品牌、有专利的企业的创业风险补偿;
  (二)优先支持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和外省、市人员带项目、带专利(技术)来惠州创业;
  (三)优先支持新设立企业开展院企合作,走“产、学、研”发展道路,特别是科研成果已产业化的项目落户惠州;
  (四)优先支持复退军人、下岗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转产转业渔民和“零就业家庭”人员以及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五)优先支持“三农”,推广“公司+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支持依托农村兴办企业解决农民就业和农民创业问题;
  (六)优先支持为我市加快产业发展步伐提供配套服务的现代服务业;
  (七)优先支持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项目)。
  第七条 创业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贷款贴息、无偿补助两种方式。企业为开展经营活动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采取贷款贴息方式,其余的原则上采取无偿补助的方式。
  每个扶持对象(项目)的贷款贴息或补助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0万元(经市政府批准的特殊项目除外)。
  第八条 创业资金申请程序:
  (一)制发申请指南。由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发展民营经济和全民创业的工作安排,制订年度财政扶持全民创业资金项目申请指南,并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网站和惠州中小企业网站公布,供申请者查询和下载申请表格。
  (二)申请。申请创业资金扶持的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向市和县、区申请。属各县、区的向所在地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请;属市直的向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请。
  第九条 申请材料: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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