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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2008修订)


  第十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十一条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以集体活动为主,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织代表小组,并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编组应当确定小组召集人和小组联络员,可以结合职业特点按照专业编组。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

  第十二条 代表小组应当建立健全制度,制定年度活动计划。活动的主要内容:(一)学习宣传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二)开展视察、调研、考察等活动;(三)联系选民或者选举单位,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四)交流代表执行职务的情况和经验;(五)参加本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排的其他活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要对代表小组开展活动进行指导和服务,提高活动质量和实效。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代表按前款规定进行的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由本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联系安排约见事宜。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认真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回答有关问题。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每年进行一次专题调研。专题调研结束后,应当形成调查报告,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办事机构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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