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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职权分解表》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职权分解表》的通知
(苏劳社法[2007]10号)


各相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5]119号)的要求,我厅在梳理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的基础上,结合厅各相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的职责,对以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了职权分解。经分解和确定,我厅共有行政执法职权22项。其中行政许可10项、行政处罚1项、行政给付1项、非许可性审批3项、其他行政行为7项。以上行政执法职权已分解到9个内设机构,现予以公布,请各相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遵照执行。

  附:《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职权分解表》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职权分解表

序号

执法机构名称

执法内容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1

劳动工资处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非许可性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七条第二款: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劳动工资处

集体合同审查

其他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集体合同规定》第七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2

就业和失业保险处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兼办职业介绍业务许可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者兼办职业介绍业务,应当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并依照国家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职业介绍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就业和失业保险处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外经贸行政部门)批准……

就业和失业保险处

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就业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工作的,应当向中国劳动、人事部门或者聘请、雇用单位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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