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出租汽车
客运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府[2008]27号)
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市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十三届二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交通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二十日
江门市市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乘客、经营者、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和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出租汽车,是指具有合法营运资格,按照乘客要求提供客运服务,以行驶里程或者以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五座小型汽车。
第三条 出租汽车客运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守法经营、公平竞争、诚信文明、安全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交通部门)主管市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工商、劳动、税务、物价、公路、质监、规划、市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交通部门做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发展规划应符合本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并纳入本市市区公共交通规划。
市区出租汽车运力发展实行宏观调控,适度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出租汽车行业规模化、公司化经营,组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出租汽车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