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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江门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
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08]6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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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
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27号)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市、区人民政府“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则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第三条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市、区人民政府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重点污染源(包括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并将其纳入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第四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本辖区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

  第五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以定期信息调度数据为基础,依据国发[2007]36号文、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24号)、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83号)等相关规定予以核定;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依据国家和省确定的环境质量标准予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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