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应对开标情况作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开标时应当先开监理方案标,该标书评审结束后再开监理资信标,最后开监理报价标。
第二十七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
(一)未按规定密封并签名盖章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的主要条款编制的;
(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专家由招标人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专家库中的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招标人可另聘专家。
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二十九条 评标定标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时不得变更。
第三十条 监理评标、定标应当采用《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条例》第
二十四条规定的综合评估法、方案优先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法。
(一)综合评估法
1.开启监理方案标书并对其进行评审打分;
2.开启监理资信标,结合招标人对投标人的实际考察评价对其进行评审打分;
3.如开答辩会,由各投标人拟派出的该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答辩,评标委员会根据其答辩情况评分;
4.开启监理报价标并对其进行评分;
5.将上述四项评分结果相加或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权重相加排列名次;
6.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详细的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按照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可推荐1-2名,按名次排列先后推荐。如推荐两名,应明确第一中标候选人与第二中标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