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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办法(2008修改)[失效]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到交易中心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应当密封,并在封口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第十七条 投标文件由监理方案标、监理资信标及监理报价标三部分组成,其中监理资信标包括投标人资质、拟派出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监理业绩、奖惩、信誉等情况。三份标书应分别封装。

  第十八条 禁止低于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监理取费下限报价。

  违反前款规定的,投标文件无效。

  第十九条 投标人选派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其资格等级应与其监理项目的工程等级及招标文件的要求一致。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对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收到的投标文件进行签收。投标书逾期送达的,招标人应不予接收并原封退还投标人。

  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但本市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不足3名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在截标时间前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二十三条 开标、评标、定标工作由招标人主持。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在交易中心开标。招标人应当邀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不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请投标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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